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因未能与妻子冷静处理家庭琐事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获准后按照离婚时约定的得到了儿子探望权却不支付儿子抚养费被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抚养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李**与申请执行人余**从小认识并自由恋爱,后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09年开始分居。被申请执行人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考虑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的离婚诉请,并将婚生子判与余**抚养,李**每月支付生费300元,教育费、医药费凭票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子李某某年满18周岁止。
被申请执行人李**在2011年9月至今只支付了6个月的抚养费,之后便停止支付。申请执行人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李**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2012年5月至今的生活费以及之前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共计4000元交到法院,另外自愿提前支付之后6个月的生活费共计1800元。来源于:**网